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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cpa税法知识点:征收管理

日期: 2020-06-18 11:02:21 作者: 范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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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一般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备注
(1)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扣缴增值税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备注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特殊处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特别关注】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除(5)之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的当天——
(8)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固定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税款缴库时间: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解缴税款的期限,期满之日起15日内。

(新增)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①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其他: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地纳税;未在销售地纳税的,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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