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提示】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和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通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